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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指导下,互联网安全政策与法律国际研讨会10月13日至14日在天津大学举行。多位专家认为,随着企业和个人面临的信息安全形势愈发严峻,需要加快个人信息立法,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,从而推动国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解决。
互联网带来很多挑战,涉及版权、商标、不正当竞争等很多问题,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及人们的认识可能存在误区。“网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,是不是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,我个人并不这么看。一些学者都把目光投向了诚实信用原则,我个人不主张频繁使用诚实信用条款。” 对此,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,随着网络的到来,互联网企业中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案例逐步增加。市场的问题交给市场,技术的问题交给技术,法院只管应该管的法律问题。
在“互联网 ”时代,政府推动传统产业企业与互联网结合,为企业带来了广阔的市场。但与此同时,企业和个人面临的信息安全形势也愈发严峻。
“政府获取企业数据,数据要分类,至少区分内容数据和非内容数据;程序也要分级,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应该根据数据敏感程度,区分不同审查门槛的法律程序。”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顾伟指出,这样最终实现企业依法向政府提供数据的主体明确、领域限定、程序规范、成本可控、责任清晰。
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则提出要重构个人信息泄露处置制度。他认为,中国关于个人信息泄露处置制度方面立法很严,实行上执行不严。通过分析法院判决的146个案件发现,其中一些案件处理的各不相同。“在有派遣单位加入的情况下,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承担责任。但是,在派遣单位也有过错的情况下,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,派遣单位应该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责任。”
孙佑海建议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,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。同时,全社会采取零容忍态度,对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零容忍。只有明确公司的责任,全社会采取零容忍态度,我们在解决电信诈骗方面才能真正收到成效。
来自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黄道丽认为应该把法律、技术和标准结合起来,推动国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解决。这一方面是互联网企业面临的传统信息安全法律问题,另一方面还涉及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框架的合规升级。此外,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加强企业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、互联网企业的执法协助、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。
“从如何认识互联网本身的规律来看,制定互联网法律必须以尊重互联网本身的规律为前提,其最大的规律在于结构上的分层性。” 中国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指出,互联网法的立法宗旨、法律原则、治理手段、执法机制等均有差别,应分层处理,从不同层面,提出具体的立法项目。这就既要对传统法律进行完善,又要有重点地推进互联网专门立法,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。例如,制定电子政府法的时机选择相对而言比较容确定,不存在选择临界点的问题,立法时机可以说是越快越好。
“强调全透明的原则要比强调完全地保护隐私更重要,不应苛求隐私保护的全面性。”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、欧洲电子商务与因特网法律中心创始人兼主任wolfgang zankl介绍了欧盟的数据隐私,并认为欧盟数据隐私法已过时,尤为重要的是政府数据的获取也应当基于互利互惠的原则,而不应要求免费获取。
随着互联网进入“大管辖时代”,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网络安全立法,表现出不同的立法模式和侧重。“中国的网络安全的立法模式是以公权治理为逻辑起点,以义务设定为主要形式。”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谢君泽如是认为。
据悉,本次研讨会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,共分为“互联网 ”产业发展法制国际比较、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的法治保障、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法治发展三个议题。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欧盟、中、美、俄等国的数据隐私和保护,互联网企业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,互联网不正当竞争,网络安全立法等问题展开研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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